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債權人 張芯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毓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洪毓欣為本件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通訊軟體上之資料訂料單)。
㈡陳報貨款56,755元之計算方式為何?㈢陳報郵件掛號費140元之憑証。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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