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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