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蓋依被告於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判決事實欄、理由欄及論罪科刑部分均係記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執此,判決主文欄內就「施用」二字顯係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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