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3號債權人 林達山 即南崁興隆禽業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杭棧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杭棧有限公司、 游輝文 、邵建邦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出貨明細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然依上開出貨明細表所示,訂購人為第三人航棧花園餐廳,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杭棧有限公司等三人應給付貨款,尚非有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