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2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代理人 陳素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周榮志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周榮志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