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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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劉沛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燕寧 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及財產權起訴之離婚及損害賠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離婚部分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損害賠償部分應徵3200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餘款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