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鴻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鴻龍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2日止累計174,329元正未給付,其中52,200元為本金;120,744元為利息;1,3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5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200元陳鴻龍自民國111年07月23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