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親字第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2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鑑定費用18,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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