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仁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仁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仁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6年12月
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5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聲字第4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2月3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1年4月21日),業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58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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