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茲酌留上訴人自動補正期間20日及適當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98年7月10日前補正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