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1年度南簡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1月又15日,前述2案接續執行,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91年7月29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16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4日法矯字第0980020886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155號函、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刑法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