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300元(即系爭房屋之建物課稅現值)。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828,300元(計算式:328,300元+500,000元=82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3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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