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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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8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之二罪,經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附表編號3至7之五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