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陳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清東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