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王淑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