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諾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偵字第9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洪諾銓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已履行本院11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之部分內容,告訴人 許儷齡 乃具狀撤回告訴,是本院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