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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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相對人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調字第1569號清償債務返還遺失款項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該原告狀載被告住所乃於該台北市○○
區○居街○○巷○號3樓,此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所轄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