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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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4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80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零肆元,及其中肆萬肆仟柒
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