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76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余俊翰
余曼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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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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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10││自民國99年11│其逾期在6個│
│││月1日起至10│1.55%│月2日起至10│月以內者按上│
│││0年6月27日││0年6月27日│開利率百分之│
│││止││止│10,逾期超過│
│1│5,470元├──────┼───┼──────┤6個月者按上│
│││自民國100年││自民國100年│開利率百分之│
│││6月28日起至│2.75%│6月28日起至│20計算之違約│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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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5,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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