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楊興展楊水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940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大眾銀行輾轉讓與債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