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352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許原翰

盧美智

被告 賴俊宇 (即 賴勁來 之繼承人)

賴思安 (即賴勁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賴俊宇、賴思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勁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1,222元,及其中新台幣58,932元部分,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勁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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