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 紀成德 被上訴人 王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5年1月28日為訴之擴張,關於該擴張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3,500元,嗣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先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96,500元(本院卷第22頁),總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嗣又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0萬元,總計請求60萬元(本院卷第39頁),經核上訴人所為第二次訴之擴張,已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違,而為法所不許。從而,上訴人所為前述訴之擴張,既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謝佳純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