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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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被告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告 陳致遠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