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錫鎮 債務人 王双箱王水田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萬力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賜榮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忠正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國藩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嵐橋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麗卿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堰藝 即王水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双箱、王萬力、王賜榮、王忠正、王國藩、王嵐橋、王麗卿、王堰藝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水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双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王双箱、王萬力、王賜榮、王忠正、王國藩、王嵐橋、王麗卿、王堰藝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水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双箱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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