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炫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炫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炫翔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14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1年3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廖炫翔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11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24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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