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叁包(驗餘淨重柒點貳壹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此敘明。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642號被告張育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驗餘總淨重7.216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四、經查:本案被告張育瑞前於102年1月31日晚間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2年6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70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8號、第2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於102年2月1日上午3時30分許,為警在其斯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住處內,查扣有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13包(淨重7.21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7.216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於102年3月5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卷第13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13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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