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9日向其承租
車牌號碼00-0000號休旅車,期間自96年1月19日起至同年2
月19日止。兩造並約定租用期間相關之維修、保養、事故、
紅單、車損責任概由被告負擔。如未依約定期限歸還車輛時
,並應按日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
於約定期限屆至後遲延返還系爭車輛,總計應給付原告違約
金10,000元。又租賃期間未善盡保管之責,致車輛發生交通
事故受損,原告為此支出修復費用74,000元。又被告應繳而
未繳納之停車費、交通違規罰鍰共5,530元,亦由原告代為
繳納完畢。為此,本於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車輛租用契約書、估價單、高雄
市○○路邊停車補繳費通知單、統一超商繳費證名單、交通
違規罰鍰名細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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