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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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
被   告 丁○○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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