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惠美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