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惠美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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