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肖雯 發支付命令,
惟肖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753元
,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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