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十四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