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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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閔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