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許平上相對人 邱坤祥
胡湘台 田鎮豪 江俊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坤祥、胡湘台、田鎮豪、江俊儀間因本院
105年度簡上字第26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五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民國一○四年九月四日、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雖業已受本院不利判決在案,然聲請人自認未有如該判決所指無償提供土地之主張,聲請人不服判決,將以之舉證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4年2月25日、104年4月8日、104年9月4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2月29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按其主張,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據此,本件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何宗霖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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