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莊偉達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貸款契約書第4章第4條4、5款之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