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63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陳晴鈺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 王心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基簡字第163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陳晴鈺、上訴人王心慈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其等各自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1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2,32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陳晴鈺、王心慈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1,500元、2,325元,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