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耀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耀武於民國93年9月2日向債權人申辦透支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104年度司促字第23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許耀武2800│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418│││46,887元│0000000000│月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許耀武2800│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6,887元│0000000000│月1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