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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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睿洋被告張秋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公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睿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睿洋因被告張秋堯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字第5947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助字44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10日竹檢永執公108執5947字第1099011468號函)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