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1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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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廖慶蘋
被   告  吳君婷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5年7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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