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淑婷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淑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淑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6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表所示6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6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5、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6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6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再如附表所示6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經傳喚到院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的刑度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8號卷第38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4日1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7年5月26日108年1月4日2時3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號、第154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號、第15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5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5日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5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7日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備註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2.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3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刑法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7日22時許107年12月13日108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41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4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69號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69號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110年度簡字第1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6日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3日備註1.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2.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3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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