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澄泉 被告 林松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761號家庭暴力之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告於刑事案件審判中撤回刑事告訴,由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567號),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原告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本應以判決駁回之,惟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戴金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