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何正釧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政緯 法定代理人 高渝茜 關係人 林利全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何正釧(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起收養林政緯(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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