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5年6月3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