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主參加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7號主參加原告 許良助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主參加被告 許譽齡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132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求為確認主參加被告許譽齡、 許譽台 、 許譽南 對主參加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7757萬3333元之本金債權,及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債權均不存在(本息算至113年2月23日提起主參加訴訟日前1日即113年2月22日合計2億5080萬9846元),未據繳納應繳之裁判費307萬9855元,茲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主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