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蔡瑞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雖陳述意見稱:請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24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下稱另案裁定,見本院卷第111至114頁)加入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查,另案裁定附表編號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10年7月27日(即另案裁定附表編號1),而本案附表編號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11年4月4日至111年5月19日,均係在另案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故無從將另案裁定各罪與本案附表編號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本院當庭向受刑人說明另案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無從加入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受刑人表明仍請求本案定應執行之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9、110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餘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7為未遂犯),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蔡瑞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05/06111/04/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40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判決日期111/08/09112/01/1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40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0112/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30號⒉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73號⒉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4/04111/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3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判決日期112/09/06112/09/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111年度訴字第25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0/12112/12/28(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9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33號==========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04/23111/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75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7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判決日期113/01/18113/01/18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15113/02/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6號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6號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11/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7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判決日期113/01/18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6號⒉編號5至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