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楊 劉金雀
楊振東 楊珠桂 楊絢雅 楊惠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王亮超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
4月29日104年度醫字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楊劉金雀│600,000元│9,750元│├──┼────┼───────┼──────┤│2│楊振東│600,000元│9,750元│├──┼────┼───────┼──────┤│3│楊珠桂│600,000元│9,750元│├──┼────┼───────┼──────┤│4│楊絢雅│600,000元│9,750元│├──┼────┼───────┼──────┤│5│楊惠霖│864,850元│14,205元││││【計算式:600,│││││000+264,85=864│││││,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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