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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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樹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樹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8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17,775元未給付,其中305,106元為消費款;11,769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9594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樹勳│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6,423元││8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洪樹勳│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88,683元││8月6日起││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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