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丁少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42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14,022元,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8,620元,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