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9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鏶興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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