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彥儒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354,986元正未給付,其中336,032元為本金;18,86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彥儒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130,835元正未給付,其中119,928元為本金;10,81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彥儒於民國111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419,518元正未給付,其中397,136元為本金;22,28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彥儒於民國107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69,571元正未給付,其中64,382元為本金;4,596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彥儒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575,712元正未給付,其中545,034元為本金;30,58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10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6032元陳彥儒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19928元陳彥儒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97136元陳彥儒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4382元陳彥儒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545034元陳彥儒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