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聲請人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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